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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郊区(县)财政局、农口各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做好今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有偿资金回收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措施》,请严格遵照执行。



1.为保证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按时归还,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在每年9月底前发出书面通知,对区县及市级单位进行催缴,各区县及市级单位做好还款准备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有偿资金归还市开发办。
2.对于不按时归还的区县,一是取消中央立项资格,二是不再安排地方立项项目。
3.没按时还款区县,年终决算评比时,取消评比资格。
4.市局于每年年底前将还款情况向区县和市级单位通报。
5.区县财政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有偿资金回收及使用情况、占用费收入情况报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财政部门及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帐核算。
7.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认真填写借款合同,申请借款的单位要向借出单位提供还款承诺书,应具备还款能力,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8.凡是归还市开发办的款项,请各单位(区县、农口部门)附一份项目单位的交款书复印件,我们将考核各项目单位的实际还款情况。
9.市开发办对有偿资金的借出、使用、回收和管理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采取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9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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