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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




各区、县、局(总公司):
根据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对被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由(91)京计生委字第23号文规定的一次性奖励200元的标准,提高到300元。所需经费由本人所在单位解决。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开始执行。



19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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