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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辽宁省委办公厅 等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进一步实施《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加强和改善国有
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暂行规定》和《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贯彻《暂行规定》和《条例》,使全社会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明确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全省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做好贯彻《暂行规定》和《条例》的衔接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后,《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继续执行,仍由审计机关负责对本地区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程序仍按《条例》的有关
规定办理。《暂行规定》和《条例》互为补充,遇有抵触之处,以《暂行规定》为准。
三、坚决实行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离任审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中关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和《条例
》中“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审计”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领导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时,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对该企业领导人员负有管理职责的干部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通知同级审计机关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提
出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没有按规定申请审计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对该企业领导人员负有管理职责的干部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审计部门要按规定补行审计。
四、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由企业所属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承担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须报经审计机关按《条例》规定办理委托审计手续。对未通知审计机关擅自委托企业所属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
实施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机关应当另行组织审计。审计机关要及时组织实施审计,突出审计重点,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计周期,并要加强对企业所属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承担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审计质量。
五、加强领导,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地应当建立由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参加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的执法检查,以督促《暂行规定》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六、理顺社会审计机构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收费关系。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对社会审计机构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费用,实行纳入财政预算并由批准委托的审计机关向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支付审计费用的办法。
19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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