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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铁路局有关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养老保险问题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函(1999)40号




北京铁路局:
你局《关于请求返还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函》(京铁保险函〔1999〕8号)、《关于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请示》(京保险〔199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行业统筹期间,铁路企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按铁道部规定参加了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在1998年9月行业统筹移交我市管理后至1998年底期间这部分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在我市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按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我市农民合同制职工自1999年6月1日起才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故铁路行业各企业、单位做法与我市规定不宜衔接。因此同意你局关于行业统筹移交我市管理后其农民合同制职工1998年9~12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核算扣除其已发放的养老金后全额返还。
二、由于按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有关规定,你单位职工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不是按上年本人工资总额而是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因此缴费工资基数较低。为了保证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不因计发办法的改变而降低,同意你单位1999年1月1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在按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及有关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其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参与计算,即计算s时,以1994年7月至1997年12月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12n=42(n=3.5)。职工在1993年10月至1994年7月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按你系统原规定的比例及计帐利率记入个人帐户。
此复。


19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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