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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处理紧急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职安函(1999)29号




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三研究院动力站电击因工死亡事故处理”的紧急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故调查处理问题。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凡生产作业场所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均应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追究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制定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复结案。
二、关于经济处罚问题。对国家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做经济处罚,对非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三、关于事故统计问题。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精神,一般不做伤亡事故统计,但被市政府列入考核年度因工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要进行统计上报。


19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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