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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
较长时间以来,由于建设征用耕地,各省辖市城市郊区形成了一部分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6号)规定,应尽快解决这部分无地、少地村组农民的撤组转户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国土、公安、粮食、财政、税务、劳动、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要围绕经济发展和维护稳定大局,督促基层政府和用地单位落实征地后应付给农民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乡镇村组不得截留,已经截留的必须如数发给群众;妥善处理剩余劳动力和保养人员的安置问题;以往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必须全部取消,不得以办理转户为由新出台地方性收费项目以及向农民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今后新批准用地形成的无地村组,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不留后遗症。
二、认真做好无地村组核查工作。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对以往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不彻底的地方,要结合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进一步做好清查核实工作,在此基础上,依法对经批准用地后人均耕地实际不足0.1亩的村组,按规定办理有关税费缴纳手续,按批准面积核减在册耕地;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的土地,在查处后补办用地手续和有关税费缴纳手续,并核减所在村组在册耕地。
三、加强撤组转户审批工作。公安、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无地村组人口调查摸底工作,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地村组,对经调查核实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经省辖市上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村民小组。公安、粮食部门凭市政府撤销村民小组的批准文件,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撤组转户的政策规定做好转户审批工作。无地村组所在乡镇公安派出所、粮管所要认真核准办理转户人数,将名册报区公安分局、粮食局审核,经市公安局、粮食局批准后,办理转户手续,对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地村组,由区政府和市公安、粮食、国土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提出撤组转户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公安、粮食部门凭市政府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户。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形成的无地村组,也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办理。
四、进一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妥善处理好涉及群众利益的相关问题。一是剩余零星土地。对征地后形成的少量宅基地、耕地、边角空地,撒组后可以先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收归国有,其中可耕种的应安排给愿耕种的农民继续耕种,以后建设需用地时收回使用权,二是有关税费。对耕地占用税、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税费,按用地时的政策规定执行,由用地单位缴纳;对撤组转户后未办非农业用地手续尚可耕种的土地,不予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三是土地补偿等费用及集体资产归属。对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属于农民个人的部分,应如数付给个人,其余经费和集体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主要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开发或工副业生产、劳动力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但安排使用的情况和结果应公布于众。四是集体组织管理体制。整村撤组转户且条件成熟的,可改建为居委会;条件不成熟的,可实行居委会和村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部分村民小组撤组转户,可就近划归本乡镇管辖范围的居委会管理,也可仍由原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调整,同时按规定兔除这部分原村民的农业义务,落实这部分原村民的城镇居民待遇。五是社会保障。对适龄劳动力,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既可将集体资产折算后一次性贴给个人,让其自谋职业,也可进入劳务市场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就业。对老年人等保养人员,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落实保养措施,同时保证其享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已办理农村保险的,可以按自愿的原则继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在城镇就业后,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尚未办理农村保险的,可以采取个人交一点、集体补一点、当地政府拨一点的方法办理社会保险。
解决城市郊区无地村组农民转户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严格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防止以权谋私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99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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