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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和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者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全面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自觉支持和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各地要公布违法用地的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和奖励
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8月开始,以市、县为单位,全面开展对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清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开展全面清理,重点查清本地非法转让、炒卖、出租、抵押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情况,于1999年
11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土地管理局。
三、加强对土地转让管理,政策性强,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行为的清理、查处等有关工作,确保《通知》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略)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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