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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财政厅《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防范金融风险,转变财政职能,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市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实施方案》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抓好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与转变职能、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彻底清理,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三)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步实施,努力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财政周转金。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
1、从上级借入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2、财政预算安排和财政预算支出中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3、按规定从专项收入中提取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有偿使用的间歇资金;
5、各级财政部门之间具有借贷性质的往来资金;
6、其他具有融资性质的财政周转金借款。
(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具体包括:
1、采取无偿拨款改有偿、收入退库或退税等方式进行有偿使用的各类预算资金;
2、实行有偿使用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含预算外间歇资金)及其他资金。预算外资金的具体界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其他有偿使用资金包括利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资金占用费、利
息和从各种财政性资金帐户拆借的资金。
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属清理整顿范围。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只收不贷。今后,各级财政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发放财政周转金,任何部门也不得将财政资金改为有偿使用。
(二)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只收不贷后,各级、各部门要对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全面掌握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种类、规模、银行帐户、存款利率、占用费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在对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积极清收已经到期的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借款。对清理收回的财政周转金,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有偿使用的间歇资金外,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
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对省直各部门清理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在不改变资金原来源渠道、性质、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列入部门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用于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地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收回的
有偿使用资金的具体用途,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对已经到期、难以收回形成呆帐的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借款,严格按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故意不还的,要依法收回。对少量未到
期和回收难度较大的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清理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从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以自我清理为主,由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对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规模、银行开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彻底清理,资金帐户一律只进不出,核对帐目,摸清家底,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为
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奠定基础。
(二)整顿处理阶段。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积极清收到期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种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凡是自查清理阶段隐瞒不报的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一经发现,一律没收,财政周转金上缴
上级财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上缴同级财政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凡是整顿工作不彻底或不符合要求的,除通报批评外,要限期纠正。
五、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省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建立清理整顿财政周
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主管副省长负责召集,研究协调有关问题。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地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同时
,要密切关注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清理整顿工作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要积极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财政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银行无法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
以回收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保留债权,逐步回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各级政府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
(三)严格纪律,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任何人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减免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对借清理整顿之机,弄虚作假、伪造呆帐、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
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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