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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1999年北京市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市属各外贸公司、各自营出口企业:
为鼓励企业克服困难、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平稳增长,现将1999年北京市外贸出口实行奖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凡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市属各类出口企业(三资、今年第一次有出口的除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出口奖励。
(一)年出口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出口增加额300万美元以上且盈利或实现减亏幅度在15%以上的企业。
(二)以机电产品出口为主(机电产品出口占企业全部出口的75%以上),年出口增加额200万美元以上且盈利或减亏的企业。
(三)软件产品出口。
(四)积极代理雅宝路市场民间贸易出口国有外贸企业。
(五)北京市重点扶植的电子通讯产品、光机电一体化、新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出口增加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二、奖励基数的确定
(一)出口额及出口增加额是以海关提供的数字为依据,其中软件出口以报关出口的外汇核销数为依据。代理雅宝路民间贸易商品出口以海关报关数为依据。
(二)企业在计算出口增量时,应将代理雅宝路市场民间出口额与其它贸易出口分开计算。
(三)各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奖励标准
(一)年出口增加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出口一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二)以机电产品为主,年出口增加额200万美元的企业,每增加出口一美元奖励0.01-0.03元人民币。
(三)软件出口,每出口收汇一美元奖励0.01-0.03元人民币。
(四)代理雅宝路民间贸易出口,每出口一美元奖励0.02-0.03元人民币。
(五)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每增加出口一美元奖励0.01-0.03元人民币。
四、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外贸发展资金中解决。市财政在企业年终决算后,依据经贸委审核的企业出口额、出口增加额核定奖金数额,通过企业提供的银行帐号一次拨付企业。
五、奖励金的用途
企业收到的奖励金用于冲减财务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代理雅宝路市场民间贸易出口企业的奖励金,80%直接拨付企业,20%集中使用。
六、监督与检查
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将对受奖励企业奖励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9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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