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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保(1999)48号文》的答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1999)48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责任免除”条款中“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不明确,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条款规定含义不清、发生歧义的情况下,应
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应理解为仅指对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你公司来文提及的保户无证驾驶汽车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但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上述理由,不在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范围之内,你公司不能够根据该条约定免除保险责任。



19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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