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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贸易厅关于我区畜禽屠宰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贸易厅《关于我区畜禽屠宰管理情况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贸易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多以来,我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8〕63号通知的精神,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使我区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截止今年6月底,全区16个大中城市、70个县(市)经各地政府统一规划、申报,我厅
按照《条例》的要求,审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153家,其中牛羊屠宰厂(场)84家,生猪屠宰厂(场)66家,家禽屠宰厂(场)3家。使县以上的畜禽屠宰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的管理。今年以来,我厅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1.年初召开全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会议,正式颁发了定点标志牌,对各地市县的定点屠宰规划、设点、监督检查、规范屠宰工艺等多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消灭了县以上城镇定点屠宰的空白点。与此同时,我厅还编写了《新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手册》,发到县市及定点屠宰厂
(场),宣传学习《条例》。
2.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对屠宰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全区县以上流通部门的《条例》执法人员基本都经过培训,目前,我厅正在组织对屠宰技术工、肉品检验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师资已确定,教材正在编写中。
3.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我厅与工商局、卫生厅联合转发了国家国内贸易局、卫生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的通知》,在乌鲁木齐市、喀什、阿克苏、石河子等地市对肉品流通市场,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了检查,取得
较好的效果,如乌市查封了过期冻猪肉40余吨,给予了严肃处理。使肉食市场得到净化。
但是我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发展的不平衡,个别地县(市)的领导还没有真正把定点屠宰管理纳入工作议程;私屠滥宰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定点屠宰厂(场)不按屠宰规程屠宰,屠宰的工艺、设施落后,卫生条件差,影响肉品质量;执法难度大,部门利益驱动也影响屠宰工作的顺利
进行。
为此:我厅建议各地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各地、州、市、县(市)要严格按照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确定屠宰厂(场),对不符合规划和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要限期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要认真解决设点过多的情况。对县以下的定点屠宰厂(场)也要实行标志牌制度。
二、各地政府要协调流通、畜牧、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市场、经营单位以及饭店、酒家、部队、企事业用肉单位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督检查,从屠宰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堵死私屠滥宰及病害、注水肉的流通,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猪、牛、羊肉产品
,一律不准上市流通。在我区城镇上市的猪、牛、羊肉必须加盖畜牧部门的检疫合格章和贸易厅颁发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检验合格章,方能销售,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三、按照自治区经贸委、贸易厅、畜牧厅新经贸市字〔1998〕88文件的要求,抓紧我区县以上自检厂自检资格的确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检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肉食检疫的监督执法力度,防止畜禽疫病的发生。
四、各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条件,进行自查,按照规范的屠宰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要采取多方集资的办法加快屠宰厂(场)设施设备的改造,改变落后的屠宰工艺水平。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屠宰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保证出厂肉品的质量,真正让
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政府批转各地。



19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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