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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1998缴费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1998缴费年度(1998年
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为年利率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199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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