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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国土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按规定缴纳开垦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8号),对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事项己作了原则规定。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们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作了商量,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应负责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付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才缴纳耕地开垦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用地单位都是先占用土地,为增强征收耕地开垦费的可操作性,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包括林地
,园地和在农用土地上挖建的鱼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都要先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今后用地单位自行复垦的,返还耕地开垦费;不能自行复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复垦。征收耕地开垦费后,原规定征收的造地补偿费项目取消,不再征收。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我省目前的平均复垦成本,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暂定为每平方米5至9元,其中苏北地区(徐州、淮阴、宿迁、连云港、盐城5市)每平方米5元,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3市)每平方米7元,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5市)每
平方米9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在分地区征收标准基础上再提高40%。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今后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二、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
耕地开垦费是复垦开发耕地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分两种办法:一是由非农业建设人用农用地的单位提出复垦方案,经国土部门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先返还部分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开垦同样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经国上部门验收合格后,将
耕地开垦费全部退回。二是用地单位无力开垦时,由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复垦开发计划,使用耕地开垦费,统一组织开垦。
无论是用地单位还是国土管理部门实施复垦开发任务,耕地开垦费的使用都要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规定权限审批,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完工后,要进行检查验收。有关土地复垦开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国士管理局另行制定下
达。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
全省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管理局在审批或审核转报农用地转用时统一收取。各用地单位在上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时,要同时上报土地复垦开发项目建议书,经过立项审批后,凭立项批准书,由省国土管理局将征收的耕地开垦费70%部分先返回土地开发项目所在市县国土管理部
门,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核拨给承担土地复垦开发项目的单位。复垦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省国土管理局再将耕地开垦费30%部分返还给市县。
省国土管理局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金额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根据用款进度及时核拨给省国工管理局。为保证征收工作需要,省国土管理局可以按照征收额的2%提取业务费,专项用于征收工作。
四、土地复垦开发任务的分工与衔接
耕地复垦开发和征补平衡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县(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征地,首先要在本县(市)范围内实施复垦开发任务,以年度为单位,本县(市)范围内大力复垦或完不成复垦开发任务的,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交所在市,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复垦开发。本市范围无
力复垦开发或完不成复垦开发任务的,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交省,由省国土管理局在全省范闺内组织复垦开发。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搞好土地复垦开发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实施工作。
为保证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全省所有耕地开垦费要全部用于省内土地复垦开发,严禁挪作他用。未经省财政厅、国土管理局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一律不得用耕地开垦费到外省、市、自治区去实施土地复垦开发项目。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转发各地各部门实施。



19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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