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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黑龙江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附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地矿厅、编办、体改委制定的《地矿部黑龙江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矿部黑龙江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矿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做好有关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地矿部黑龙江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勘局)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完成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地勘局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则是:
第一,坚持政企(事)分开原则,实现同政府组织机构相分离,同政府职责相分离。
第二,对不同性质的地质勘查工作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采取国家公共事业的管理方式;对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规划管理和运行。
第三,地勘局及所属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有一个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保留事业性质,并创造条件加快企业化进程。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将地勘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地勘局),保留事业性质,企业化经营,归口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二)更名后的省地勘局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面向区域经济,面向市场,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勘查工作,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待省政府机构改革并组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时,省地勘局与政府分开。其内设机构按照企业化管理要求和精干、高效原则设置,人员编制再行核定。
(四)干部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地勘局局级干部由省委管理,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由省地勘局管理。
(五)省地勘局的资产、债仅、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按1998年决算数由省有关部门接收。
(六)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馆、博物馆、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监测、学会协会、音像中心、地质报社、信息通信中心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和机构划出,继续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由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七)地勘局所属地质调查研究总院与齐齐哈尔分院作为省地勘局从事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过渡为企业,主要从事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
(八)加大人员分流力度,同时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其他非地勘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生活。
三、地质勘查队伍管理属地化、经营企业化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国土资源部划转的地勘费等基数,在省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省地勘局使用省地勘局在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将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企业)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开展多种经营、对外增收加以补充。
(二)核拨给省地勘局的地勘费,可以继续用其10%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作为分流人员补贴;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三)对地勘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的银行贷款,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扶持。
(四)在勘单位由事业转为企业的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地勘单位管理属地化后,各地应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有下岗职工的地勘单位要建立再就业中心,领取劳动部门印制发放的下岗证,享受国家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动辞职到社会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地方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并予以办理鉴证和
档案移交手续。
(六)目前尚未进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的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和有关待遇不变,费用从划转省财政的地勘费中列支。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养老统筹办法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失业、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七)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通过招、投标开展全省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同时安排一部分矿产勘查项目支持地勘单位从事勘查开发一体化。
(八)减轻地勘单位社会负担,支持地勘单位兴办的公益性事业社会化,各地勘单位所属中小学校和局直属技工学校逐步划归当地管理。
(九)为促进企业化经营,鼓励地勘单位整体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地勘单位兴办多种经营企业,各地在转制或兴办企业注册时应给予方便。
(十)通过核实,对地勘单位不良资产、呆坏账和房改后的资产净损失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置,冲减国家资金,减轻地勘单位的负担。
(十一)鉴于地勘单位人均经营性资产少,资本金缺乏,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银行贷款方面应给予支持,并解决贷款担保的困难。
(十二)地勘单位占用的土地仍执行无偿划拨政策,现占有土地出让或出租的收入允许转增国家资本金,全部用于解决地勘单位的经济困难和人员安置。



19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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