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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各市、地交通局、财政局: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为切实做好现阶段我省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要切实加大征收、稽查工作力度。全体征收人员要迅速扭转坐等缴费的消极征费方式,变被动为主动,变坐等别人上门缴费为主动上门收缴、催缴。与此同时,要广泛宣传国家及省交通规费征管政策规定,增强有车单位和个人的主动缴费意识。稽查人员要改变目前工作的盲
目性,以有限的人员、精力,按照省政府豫政〔1998〕34号文件要求,搞有针对性的稽查,加大对长期偷、漏费车主的稽查力度,使抱有侥幸心理的偷、漏费车主打消念头,自觉、主动缴费。
二、各市地必须严格控制交通规费减、免范围,防止乱开口子,随意减免费款现象的出现,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钻改革的空子,以权谋私、谋利。
三、各市地必须严格按照省交通厅规定时间将应上解省交通厅的规费及时上报、上解,严禁截留、坐支、挪用费款。
四、坚决纠正抢征费款的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抢征费款,混淆不同费种间的征收界限。否则,一经发现将做严肃处理。
五、各市地必须在每月的20-25号将下月的稽查计划上报省交通厅审批,逾期不再办理。稽查计划必须有专人负责,填报内容规范、完整。稽查报表必须在每月的10号以前上报,否则省交通厅将停止对该市、地稽查计划的审批。
六、请各市地认真遵照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继续征收河南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的通知》(豫经贸交〔1998〕877号)精神,切实做好1999年度道口费的征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8年底,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前,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以下简称“税费改革”)缺
乏全面了解,使公路养路费等交通的征收环境恶化,一些地方偷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现象严重,个别征费人员思想波动,不安心工作,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据初步统计,199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额比去年同期下降约20%,有的省份下降达30%,使国家蒙受了
数十亿元的经济损失。为了遏制费源流失现象,确保国家规费的正常收缴,现将有关事宜再次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根据交公路发〔1999〕4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今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确保1999年度各项交通规费的正常、足额收缴。
二、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教育职工提高认识,增强纪律性,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的稳定;要切实做到人心不散、思想不乱、管理不松、征费力度不减;要教育广大征稽人员继续发扬团结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征稽工作中去;要
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组织、有步骤、有声势地开展各种专项稽查、治理活动,加大稽查力度,努力把损失的规费收上来。
三、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宣传“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使那些法律意识淡薄,钻“税费改革”空子的单位和个人明白:对在“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改革后,交通征稽机构仍将继续追缴其所欠规费,并依法收取到“税费改革”实施之日
止的滞纳金和罚款。要通过教育,促使应缴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打消偷、逃、拖、欠规费的侥幸心理,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对故意偷、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拒缴、抗费和妨碍征稽机构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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