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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1999年7月)


为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完善办学条件,满足社会需求,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的“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精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招收的高中毕业、学制3年的新生,入学时一次性交纳部分培养成本费每生1
.2万元;招收的初中毕业、学制5年(含5年制师范)的新生,入学时一次性交纳部分培养成本费每生8000元。各院校可从专业类别、学制年限、招生区域等实际出发按此标准上下浮动1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备案执行。在校学习期间,学制3年的
按照同类专业专科生标准正常交纳每学年的学费;学制5年的前3年按照同类专业中专生标准、后两年按照同类专业专科生标准正常交纳每学年的学费。个别学校突破上述规定浮动幅度的,按程序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另行审批。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性质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原则
上按成本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审批。
二、普通高等院校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收学费2800元,专科2500元;计算机、外语、公安、医药卫生、体育专业本科每生每学年3400元,专科3200元;美术、设计专业本科每生每学年4400元,专科4100元;音乐、表演专业本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专科5
700元。
普通高校的农林、师范专业按同类专业本、专科收费标准的80%收取学费;这类学校的非农林、师范专业可参照其他院校的同类专业收取学费。
全日制成人高校按普通高校同类本、专科收费标准的80%收取,业余、半脱产按50%收取,函授按40%收取,成人高校普通专科班,按照普通高校专科同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的省内普通高校扩大招收的新生,要交纳建校费和学费。本科4年制新生入学时一次性交纳建校费每生1.6万元;本科5年制新生入学时一次性交纳建校费每生2万元。在校学习期间按照同类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正常交纳每学年的学费。
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2200元;计算机、外语、公安、医药卫生专业每生每学年2700元;体育、音乐、美术、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200元。
全日制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按照普通中专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80%收取学费。
四、普通高中
(一)普通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按照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省首批办好的重点高中每生每学年900元,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学年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年500元。
(二)普通高中在核定办学规模、限定班额、计划内招生指标不低于上年、确保教育质量的前提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招收自费生。自费生每生每学年收取学杂费最高限额:长春、吉林、延边地区为6000元,其他地区为4000元。各级各类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
可从本地实际出发,报经市、州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个别学校若因生均培养成本较高,收费标准超过省定最高限额的,可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州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对自费生不得再重复收取学杂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收取的自费生学杂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薄弱校建设。
五、初中、小学非本学区学生收费
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充分利用办学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控制非本学区就读学生的数量。在确保本学区学生正常入学和限定班额的前提下,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量招收非本学区的学生就读。其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本校上年度收费标准并考虑学生家庭
承受能力的原则由学校提出,经县(市)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收费标准偏高的,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有权纠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收取的非本学区学生学杂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薄弱校建设。
初中、小学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吉政明电〔1998〕2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中小学收费制止社会向学校乱摊派的通知》(吉政发〔1989〕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
关于调整幼儿园(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经省及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举办的初中、小学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颁发的《吉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吉省价收字〔199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公寓费
由社会提供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高等院校的学生公寓,每室不超过4人、每人平均居室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元;各类高等院校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00元;高中、初中、小学各类学校的公寓费标准最高不超
过300元。未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减半收取住宿费。
七、收费办法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今年新生入学时执行,在校学生继续执行原定收费标准。
各项收费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专用收费票据。
除按高、中等院校及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减免因家庭经济条件特殊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外,任何人无权免收规定标准的学杂费,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资金管理
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充教育事业经费的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将学费收入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补贴及各种福利支出。按照新的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扩大本
科招生收取的部分培养成本费、建校费、学费不实行财政预算外分成。
九、实行特困生助学制度
对在规定录取分数线内录取的新生,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的,要给予减、免、缓,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这部分学生拒之门外。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由此导致失学、辍学现象的发生。高、中等院校(含普通高中)要在学费总额中提取10%,专项用于家庭经济条件特殊
困难的学生学杂费的减免及在校学习和生活费用的补助。具体办法,高、中等院校暂由学校制定,普通高中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于今年新生入学前分别报省教委和省财政厅。
十、加强组织领导,治理乱收费
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物价、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强化对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收费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9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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