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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1997-2010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的请示》(黑政发〔1998〕27号)和《关于调整〈1997-2010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用地指标的请示》(黑政发〔199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和林业基地,保护耕地和林业资源极为重要。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
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加强土地整理,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23.92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7.35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30.98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
有量不低于1190.5万公顷,比1996年净增7.06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1183.32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91%。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松嫩平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三江平原地区,要加强湿地保护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垦宜农荒地;大兴安岭、小兴安岭等地
区,要加强对林地和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毁林开垦。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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