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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政府上网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至2000年,是国家确立的“政府上网年”。为了搞好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上网工作,带动和引导企业上网,加快我省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认真搞好政府上网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政府上网的性质、意义、指导思想
政府上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因特网上设置站点,通过因特网发布行政管理法规、政策,公告政务信息,广泛收集社会经济信息,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工作方式。政府上网是政府适应现代信息社会发展,提高行政效率的一
项重要手段,是实现“电子政府”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于规范和监督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降低办公费用,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信息化水平,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树立各级政府的良好形象,促进我省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上网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
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全省政府上网工作应于1999年年底前完成。
二、政府上网的范围、内容
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省辖市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可单独在网上设置站点;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上网内容可统一设在本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站点之中。有能力的乡(镇)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设置站点
。上网方式以国家公用通信网作为我省政府上网的基础网络。政府站点的网页设计应简洁、大方、美观,界面应与政府形象相符,以示严肃、正规、权威。我省各级政府在中国计算机互联网(163)的域名统一为www.____.henan.gov.cn,并对应一个中国公众多媒
体通信网(169)的域名www.____.henan.cninfo.net。
省、市、县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上网工作。政府各部门的站点都应在本级政府的主页上显示。上网的内容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各界为出发点,做到合法、完整(不涉密、可公开的)、规范、具体、统一、有效。基本内容应包括:各级政府及
其各部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可以对外公开的组织机构、领导成员姓名及职责分工、可对外公开的电话;行政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当地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项目等情况介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服务的程序、职责和义务、办事依据和时限、收费标准、办
事结果、办事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依法取得并应该公开的信息以及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询、在线服务等。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网上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一般情况下,政策信息应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两日内在网上公布,其它信息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及时更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上提出的咨询、建议和要求,有
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需要答复的,应通过有效渠道给予答复。政府及涉外联络事务较多的部门发布重要的信息应有外文版显示。
三、政府上网的保密、安全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上网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制
定本单位的上网保密、安全保护制度,严格把好上网审查关。除国家规定不准上网的信息内容外,下列情况也不宜上网:(一)政治、外事等方面的敏感信息;(二)不宜大范围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三)涉及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信
息;(四)机关内部事务和党务部门的事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的管理事项;(六)可能对社会和有关单位产生误解的探索性做法和未决策的政务内容;(七)其它不宜上网的信息。
上网信息的发布程序应与行政文件签发的程序相一致。各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网上信息发布。单位分管领导和网上信息发布人员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各单位建立的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局域网,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与本单位上网系统或其它接入网络相
联,两系统应采取物理隔断方式,各自独立运行。使用的计算机要认真检查,凡在上网前处理、储存过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属于涉密计算机,不准上网使用。各单位上网主页不得随意连接境外站点。为防范恶意攻击,各单位主页和上网信息要留有备份。
四、政府上网工作的职责划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上网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上网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上网工作。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上网的组织工作;计划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区域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研究制作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经济综合管
理部门应倡导、指导企业上网和企业信息的发布、采集工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网上发布的商业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对虚假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做好互联网络、接入网络和接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督促指导上网单位
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保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上网工作的保密检查和指导工作,严格有关保密规定;机械电子、电信等与信息产业相关的部门应结合政府上网工作,加强对信息产业的政策研究,大力推进我省的信息产业工作;电信部门要做好政府上网的技术支持、培训和服务工
作。全省政府上网工作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省监察厅负责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工作。有关政府上网工作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有关问题由省计委另行通知。



19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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