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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打击客运市场的违法行为,保护乘客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至8月31日对全市客运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旅游车、小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班车运输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客运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营运证件和罚款的处罚:
(一)无合法营运证件,从事客运经营的;
(二)超越经营区域或路线从事客运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四)无故拒载、强拉强运、中途甩客的;
(五)不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
三、对违反客运出租汽车、旅游汽车、长途客运班车营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对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违反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市公交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依法处罚;对在其他区域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四、对使用报废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没收车辆,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其将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对敲诈勒索、侮辱、殴打乘客或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客运经营中有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八、鼓励乘客和其他人员对客运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事项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九、对集中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紧密配合;公安、交通、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联合执法措施,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客运市场的违法行为。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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