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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修建、扩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登记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等



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指生前担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同志)纪念设施问题下发了中发〔1999〕7号文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立即对本地区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清理,逐一详细登记,并对违反规
定修建的纪念设施提出处理意见,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负责的专题报告。为切实落实好中央这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央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的此类纪念设施迅速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检查、清理和登记。
二、检查、清理、登记的范围:1980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修建、扩建的纪念设施,市(地)、县(市、区)和省直属单位自行修建、扩建的纪念设施,已故领导同志亲属修建的纪念设施,包括已建成和在建的各类纪念馆、纪念亭、陵园、陵墓、塑像、个人故居以及其
他纪念设施。
三、登记表填写说明:(表格式样本刊略)
1.名称。填写实际命名的全称。已辟为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要注明何年何月何日由哪一级领导机关批准。
2.位置。填写其所在地。建在城郊、乡村的,要写明建在“××市××县××乡(镇)××村”;建在城区的,注明所在区(县)的详细地址;在风景区修建的纪念设施,以及占用耕地、林地的,要加以标明,如“××陵园位于距××县××公里的×××风景区”。
3.占地面积。填写纪念设施的实际占地面积加上配套和周围附属设施的面积,以亩为计量单位。
4.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5.投资总额。以工程实际投资额为准,以“万元”为计量单位。
6.资金来源。详细填写资金筹集渠道及资金使用情况。动用专项资金的,要写明资金性质、金额,以及审批单位。
7.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个人申请的,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其姓名、工作单位、政治面貌、职务或职称以及与已故领导同志的关系。
8.批准单位。要写单位全称,注明哪一级机关。未经批准的,注明“未经审批”。
9.动工时间。以破土动工的日期为准,写明纪念设施是何年何月何日动工修建或扩建的。
10.建成时间。即竣工的具体日期。
11.处理意见。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修建、扩建的纪念设施,要填上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并要写明是哪一级领导机关的处理意见。虽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但在修建过程中擅自扩大面积、规模,擅自增加项目的,也要提出处理意见。
12.填报单位。填写市(地)级党委、政府或省直属各单位,如“××市(地)委、政府(行署)”或“××厅(委、局、办)”。
13.签发人。由各市(地)党委书记、市长(专员)或省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亲笔签发。签发人对登记表的真实情况负全责,并接受检查。
四、登记上报时间:各地(由市地汇总)各单位于1999年7月5日前,一式三份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
登记表不够用时可复印,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页续写;其他需要说明的可另写专题报告。



19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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