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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法发(1999)3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范围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9〕1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为促进罚缴分离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法制办拟在该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组织对罚缴分离执行情况的大检查。
(1999年6月14日 京政法制监字〔199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保证罚缴分离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无照经营的商贩、公共场所的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实施的50元以下罚款。
3.对在本市没有开户银行的单位实施的1000元以下罚款。
4.在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主动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二、市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第一项所列情形以外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其他情形的,应及时与我办商定。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要擅自对自行收缴罚款的范围进行解释和调整。
19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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