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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调换住房时原房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调换住房时的售房工作,合理兼顾已购公有住房职工调换住房时的权益,经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和市房地局等部门,现对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调换住房时,单位回购原房计价中的工龄和折旧
率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购房职工按规定调换住房,原售房单位回购原房计算房价款的工龄计算办法调整为:未建公积金的职工,夫妇工龄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和计。已建公积金的职工,按建立公积金前的夫妇工龄和计。
二、购房职工按规定调换住房,原房折旧率计算办法调整为: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成本价回购原房,年折旧率按2%计;按届时标准价回购原房,年折旧率按1.5%计。
三、原售房单位回购原房时,按规定计价后,实际售价低于届时最低限价的,以最低限价计。
四、(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和(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尚未办完调房手续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199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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