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行政执法证》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青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本市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行政执法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国家安全部制发的《侦察证》、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以及海关、商品检验、船舶检验、国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交通部海上安全监督、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和烟草专卖机构所属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市可依法使用,但应当由持证机
关统一向本级政府备案。
公安部门所持行政执法证件按省政府规定另行确定。
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一律停止使用,并于1999年4月30日前由持证机关统一收缴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检举。
三、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四、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行政执法人员违反《青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六、对伪造、冒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我市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正式启用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附:《行政执法证》式样(略)
1999年2月24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