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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通知(附通知、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3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任务。原则上每个县(市)只设一个供电公司,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市级管电机构和供电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由县(市)经贸委(经委)行
使政府管理职能;县(市)供电公司要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二、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公司所属的供电所。一个乡(镇)只设一个供电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公司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
管理责任。
三、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进程,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用5年时间实现农村其它用电与城市同价。要逐步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四、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公司的合同管理。
五、农村用电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县级供电公司要直接抄表到户。要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
六、这次农电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先行试点,稳妥推进。省经贸委、电力局(农电局)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市经贸委(经委)、电业局要会同当地计委、财政局、水利局、物
价局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市农电体制改革实行责任制管理,待国家批准我省农电体制改革方案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农电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进行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略)



199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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