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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商品房的征税问题
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其建成的商品房,亦属房产。为了鼓励盘活房地产市场,由开发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征税:
(一)开发商自己使用的;
(二)用于出租或出借的;
(三)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而未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户的。
二、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一)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军事机关、部队礼堂(放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生产民用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直接使用的纪念、陈列、展览馆和供游客参观游览、休息的场所、办公室、干部职工家属、教士、僧侣宿舍,生活、福利设施用的房产,及供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的房产,如旅业(包括宾馆、招
待所)、饮食业、商场、照相馆、影剧院(场)等和出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和主管部门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企业和主管部门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自用的免税,用于营业和出租,以及与其他房产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五、关于各级地方工会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一)学校、培训班、医院、疗养院等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单位自用的房产,属于专供职工文娱活动和进行文化教育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属营业性质,如影剧院、娱乐场、小卖部、饮食服务单位、对外售票舞场等和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屋,包括所属的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使用和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企业内部组织的消防队、保(公)安队使用的房产纳税问题
企业内部设立的消防队、保(公)安队属于企业编制,经费由企业开支,其使用企业的房产,仍应由企业交纳房产税。
八、关于工商部门的市场房产征免税问题
工商部门的市场房产,用于营业、交易所(货栈)和出租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与其他单位使用,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在码头、车站、街道两旁出租给个体户使用的简易货棚(亭)可不作房屋处理,原则上应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房产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划分不清的,按全额计征房产税。
九、关于企业的职工宿舍征收房产税问题
(一)企业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宿舍,是企业内部的宿舍分配,虽向职工收回一定的租金,但与经营房产出租单位的房屋出租是不同的,应按企业自用的房产,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企业的干部职工,调征外单位工作,仍住原企业的宿舍,由于其房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转移,应由原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企业分配给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居住的宿舍,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补助职工建造的宿舍,以及将原有的宿舍,折价给干部职工,如产权已转为个人所有,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按个人的房产征免房产税。产权尚未转移,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应由企业缴纳房产税。
十、关于地下室的征免房产税问题
(一)房屋的地下室,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有的房屋地下室主要是为战备需要建造,如单位长期不使用的,可从宽掌握,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装修作营业用的商场、停车场、茶室、旅馆等,应征收房产税。
十一、关于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征税
(一)已税房产扩建、改建、装修竣工后的原值不论是否比原有的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纳税有效期内,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在下一个纳税期才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二)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竣工掌握问题。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工程验收完毕后计算;自行施工的,以工程完工计算;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一年以上)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
十二、关于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加层、扩建、重建、修理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承租企业在无租使用期间,由承租人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用为租金计税。
十三、关于土地供人建屋不收租金,若干年后房屋无条件归土地使用人所有,由谁纳税问题
土地无租供给另一单位建筑房屋,双方在契约上订明房屋建成后由建房单位使用若干年,期满后无条件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在建房单位使用期间的房产税由建房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
十四、关于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问题
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房产,仍由出包、出租的企业缴纳房产税。
十五、关于外地办事机构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一)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外地各级政府的办事机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使用的房产,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使用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外地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从事采购、推销产(商)品等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六、关于出租房产一次收取若干月(年)租金征收房产税问题
房产出租人向承租人一次收取若干月(年)的租金,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减少拖欠税款,可按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十七、关于企业的综合楼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帐面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帐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有其他收入,如商业柜台租
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十八、关于企业在房改中,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在房改中,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凡已给职工个人办理产权过户属私人房产的,应从企业帐面固定资产原值冲减,企业因各种原因尚未冲减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十九、关于企业房改后,其职工宿舍计征房产税问题
由于各地对房改的实施办法不同,实施的步骤快慢不一,在目前房改政策尚未全面执行,住房租金未达到商品房租金标准的情况下,对已实行房改的企业的职工宿舍,不论按何标准收取租金,仍暂按房产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单位将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企业将自用的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无论是收取租金还是管理费或折旧费,都只是企业内部核算上的问题,不应视为租金收入,因此,其房产仍按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企业将自用的房屋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属下承包单位已脱离原企业单位经营的,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名目,均按出租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公检法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依法查封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公检法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依法查封的房产,纳税人被迫停止使用,产权未最后确定之前,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十二、关于企业停产、倒闭、撤销、大修理、季节性生产等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停产、倒闭、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以及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使用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企业因季节性生产而闲置不用的厂房,由纳税人申请,报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停产期间,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其他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扣除标准
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上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二十四、关于新建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新建房屋,从建成的次月起征税。
(二)新建房屋,以工程验收完毕日起计。
(三)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出租或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
(四)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税,工程结算后的房产原值,不论比预算造价增加或减少,对已征税款都不办理退、补税。
(五)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一年以上)不进行验收的新建房屋,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建成,从次月起征税。
二十五、关于购进商品房的征税问题
(一)购买商品房,以买卖双方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起征税。
(二)买卖双方未办理交付手续,已使用、出租、或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
(三)1994年以来,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从事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凡购买商品房后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房产,截止1999年12月31日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征收房产税,逾期未
提出书面申请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六、关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汇算清缴时间
我省依据房产原预缴,每季终了后1—10日为纳税申报期限,每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的房产税汇算清缴时间,清缴上年第四季度及本年第一至第三季度的房产税;依据房屋出租缴纳的房产税按月申报缴税,每月终了后1—10日为纳税申报期限。
二十七、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税务机关已按原规定征税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十八、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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