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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粤府办〔199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较多,升挂和使用国旗也存在不规范现象,各地外事、外经贸部门应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个外商投资企业,各新闻单位应按通知规定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并加强管理,使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能按《国旗法》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
,使用外方所属国国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略)
19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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