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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1999年2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8〕21号)精神,落实各级政府粮食管理责任,进一步解决我省粮食风险基金配套问题,结
合实际,制定我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分级筹措的原则
根据《吉林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现行的粮食责权主要由省级统管改为省、市县分级负责,即定购粮由省管理,保护价粮由市县管理。按责权统一原则,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负责省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补贴和定购粮超周转库存部分的补贴,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负责市
县本级的地方储备粮补贴和保护价粮超周转库存部分的补贴;确定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市县首先用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支付地方储备粮和超周转保护价粮补贴,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国家负责60%,其余部分由市县负责;粮食企业销售粮食时,定购粮
和保护价粮的销售数量,分别按粮食售出时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库存比例计算。
二、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的确定
参照国家对各省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省重新核定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由以下三部分资金构成:
(一)1995年省下放给市县的除事业费支出外的粮食亏损补贴。
(二)省粮食风险基金原最低规模中,国家补助我省的资金,按全省超周转库存中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比例,市县保护价粮应分得部分。
(三)参照国家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资金配套政策,市县对国家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一块资金。
考虑市县超周转库存数量及财力状况,配套比例分四个类别确定:第一类地区包括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公主岭、梨树、扶余县(市),市县按1:0.6比例配套。第二类地区包括永吉、舒兰、磐石、东丰、东辽、洮南、大安、镇赉、通榆、前郭、长岭、乾安县(市),市县按
1:1比例配套。第三类地区包括蛟河、桦甸、伊通、双辽、梅河口、辉南、柳河县(市),市县按1:1.2比例配套。第四类地区包括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松原市、延边州、白山市、通化县、集安市、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江源县,市县
按1:1.5比例配套。
根据国家财政部粮食风险基金配套办法,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中,1995年省下放给市县的除事业费支出外的粮食亏损补贴和由市县负担部分专项上解省财政厅,列省级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拨入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按上解额拨给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部分应得国家补助资金的分配
根据国家对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政策,我省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金额之外的缺口部分,国家财政补助60%。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中,原省下放的粮食补贴资金和市县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应得国家1.5倍的补助资金。这部分补助资金,省财政原则上补助给相应的市县
。但补助给市县后,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当年出现结余,补助资金结余部分省将集中调剂使用。省本级财政对这部分资金不占用。
四、补贴计算中的具体问题
(一)合理周转库存的扣除。
1997年,省根据国家给我省核定的30亿公斤合理周转库存数量,分别核定了各市县合理周转库存量。省、市、县计算定购粮和保护价粮超周转库存补贴时,合理周转库存按定购粮和保护价粮所占库存比例,分别从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库存中扣除。
(二)超周转库存量的计算。
1998年10月-1999年9月省应补贴的定购粮超周转库存数量,按定购粮平均周转库存减去合理周转库存每月核定一次;市县应补贴的保护价粮超周转库存数量,按保护价粮平均周转库存减去合理周转库存每月核定一次。
(三)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标准。
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按〔1997〕吉财商联字173号文执行。对列入补贴范围的超周转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利息,按不同品种的收购价格、同期粮食收购贷款1年期利率计算,据实补贴;费用按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给予补贴。
(四)超周转库存补贴的拨补时间。
超储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按月计算,逐季拨补,年终清算。各市县财政局要按上述规定的补贴标准认真计算各季度所需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数额,并在季初及时将上一季度的补贴资金拨到粮食企业。1998年第四季度发生的超储库存粮食补贴,在1999年一季度用1999
年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渠道
省负责的定购粮补贴,在财、粮两厅联合行文后,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到省粮食厅,由省粮食厅拨粮食企业;市县负责的地方储备粮和保护价粮补贴,由省财政厅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市县财政部门拨给粮食企业。
六、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
各市县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付,市县资金应先行上划省财政厅,然后再由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拨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资金,按规定应拨付粮食企业的,应在不迟于1个月内拨付到粮食企业。
各级财政、粮食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
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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