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99)港办政字第0129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人民团体:
最近,有的省未经履行报批手续,从地方财政拨出专款,自行组织省级离、退休老干部去香港参观游览,并通过旅行社安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部门接触,请对方介绍有关情况。据了解,还有些部门和地方也准备安排类似活动。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中央关于严禁用公费出国(境
)旅游、严格控制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访港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增收节支”的指示精神。为制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旅游。离、退休老干部个人申请因私自费去港澳地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审核手续。对因公赴港澳地区的团组和人员要严格审批,防止用公费变相出境旅游。




1999年2月4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