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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批转《关于落实我市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财政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关于落实我市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财政保障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行〔1998〕863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政法机关: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1998〕24号),保障我市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经费得到落实,
特通知如下:
一、编制内政法干警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特殊生活补贴等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执行,体现“从优待警”的原则,确保其个人收入高于同级政府机关同职级人员,并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一)凡中央、省、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工资补贴等政策性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不能留有缺口。
(二)从1999年起,对市本级政法机关干警的部分福利待遇予以提高,并统一规定如下:
1.给予政法机关干警享受公费医疗费用全部报销待遇。从1999年起,在原享受范围基础上扩大到全体政法机关干警均可按公费医疗规定的范围实报实销。即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本人就诊看病持收费单据回单位报销,年终结算时,由市财政专项补回给各单位。
2.考虑到市政法机关干警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决定给政法机关的在职干警每人购买一份500元的人身保险,年年续保,并根据物价因素,逐年提高投保额,以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
3.鉴于各级政法机关除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政策外,还在从事经商办企业收益中给政法干警发放一部分合理的补贴、奖金、福利等,对这部分开支省有关部门正在统筹研究,核准合理数额,把暗补改为明补。因此,我市待省有明确规定后,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按同口径
计算以不低于省定标准为原则,会同市人事局提出实施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在制定本地区的补贴项目时,既要体现“从优待警”的原则,又必须考虑本级财政的承受力,审慎开立新口子。经批准开支的补贴项目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款。补贴项目严禁与罚没收入和收费收入挂钩。
二、关于政法机关行政办公经费、办案业务费和临时性重大事件所需经费的保障问题
(一)市财政以及各区、县级市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政法机关行政办公经费,要按照高于一般行政机关1倍以上的标准予以安排。如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财政部门应按收支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从政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统筹安排给政法机关。
(二)对政法机关的正常办案业务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政法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政法机关要根据年初下达的预算统筹安排好各项开支。
(三)发生临时重大事件或大案要案所需的经费,若该部门正常经费无力承担的,对其提出增加经费的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核拨。
(四)政法机关的业务开支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实报实销。对超规定标准的办案费开支,如办案协作费、办案奖励费及出差、住宿、交通费等,经县级以上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实报实销。
(五)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政法机关的行政办公经费和办案业务费的投入,建立和健全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市本级要继续执行市委六届〔1996〕4号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对政法部门的办公、办案经费按照上一年调整后的计划增长20%至25%,切实保障政法机关的经费投
入。对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政法机关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内经费必须集中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做到收入及时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管理严密有序。
(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奖励,奖金应另立专项。
三、关于政法机关基本建设和专项业务设施经费保障问题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政法机关的编制人数、业务特点和有关标准安排重点建设经费。政法机关也要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要严格控制各类培训中心的建设。
(二)对政法机关的业务设施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于一般行政机关予以重点安排。同时应注重效益,提倡资源共享,统筹规划,集中建设,避免多头重复购建。
(三)政法机关的预算外收入应首先满足正常经费和办案装备经费后,并经财政部门审批才能用于自筹基建,以避免基建资金挤占行政办公经费。
(四)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法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分级负担。



199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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