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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款订购图书报刊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最近,发现在订阅报刊过程中,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随意用公款为职工个人订阅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趣味性、娱乐性报刊。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再度发生,杜绝财务的不合理支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严禁使用公款为职工个人订阅图书、报刊。个人所需的图书、报刊,特别是文体类、趣味性、娱乐性报刊,一律由个人或采取集体自费订购。
二、用公费为单位订购图书、报刊,也要本着确属需要、优先保证党报党刊发行、控制数量、节约经费的原则予以订购。各单位要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集体阅报单位订阅报刊数量。省直单位一般以处室或党支部为一个阅报单位,人员较少的处室可以合并为一
个阅报单位。每个阅报单位同样的报刊只能订阅1份。
(一)党报(《人民日报》、《黑龙江日报》)、《黑龙江经济报》、党刊(《求是》、《奋斗》)以及政府机关政策法令性的刊物(《国务院公报》、《黑龙江政报》),应根据需要积极订阅,费用可在工杂费中核销。
(二)必须为职工购买的学习资料及书籍,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并按照规定在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指导作用的报刊,应尽量由单位图书室(阅览室、资料室)组织订购,轮流借阅。如没有图书室,可按阅报单位订购,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三、各部门、各单位图书室(阅览室、资料室),要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图书、报刊的订购数量,要注重质量与实用性,做到优选和精选,禁止购买非法出版物。订购图书、报刊所需费用应在各单位的业务经费中列支。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公款订阅报刊的管理。要按规定完成党报、党刊订阅计划后,方可订阅其他报刊。订阅经费由主管财务的领导按规定的开支渠道一支笔审批。各单位售卖旧报纸、书刊的收入,要冲销相应的经费支出科目,最大限度地节约图书、报刊订购经费。



199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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