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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依法上市交易的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的有关精神,现对个人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
住房,下同),已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上市交易(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范围包括出售、出租、交换、抵押和赠与)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出售
(一)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无增值的,产权人必须出具购买房产原值(指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下同)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它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有增值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取得收入全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取得收入全额减
除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应上交原产权单位房款后的余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一般私有房产出售,其税收管理按《我市关于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的规定执行。
二、已购公有住房出租
个人出租已购公有住房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不含800元),按18%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按12%征收房产税。
三、已购公有住房交换
个人将自用的公有住房相互交换,与私房交换,与商品房交换,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交换房屋经评估有增值的,按评估值全额依1.3%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
1.个人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偿还债务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2.个人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偿还债务的,其已购公有住房的转让所得比原值有增值的,应按该房的转让所得全额依1.3%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一、三、四点,属于在出售、交换、抵押偿债过程中有增值的,只要产权人自住房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公有住房的赠与
个人将所购公有住房赠与,产权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
六、其他税费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交换、抵押、赠与等除上述规定交纳的税费外,涉及其他的税费,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
七、采用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地方各税的入库问题,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时,应开具税收完税证(或“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给纳税人,完税证的品目名称栏填写“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或“私房出租收入”,税率栏填写相应
的综合征收率,税款缴纳入库时,应按各税的分拆比例计算各税种的税款,并按不同的预算级次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
八、本文自1999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19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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