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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扶持小企业(指资产5000万元以下和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繁荣和发展我省经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扶持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各级政府应采取大力支持、正确引导的方针,积极为小企业发展创造平等、宽松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小企业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持市场活力、满足市场需要、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对小企业宏观管理与指导。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协调制度,及时研究和分析小企业发展情况,制订本地区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指定专门的机构从事扶持小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小企业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加强对经济行业协会的宏观指导。
(二)各级政府应积极维护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对小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为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
(三)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制定3年至5年全省小企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制定和颁布产业调整及扶持、限制、淘汰业种的政策和措施。
(四)各级经济综合部门要定期公布扶持、淘汰及限制业种目录,引导小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开发市场短缺产品,提高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
三、建立和发展小企业筹融资服务体系。
(一)我省各金融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帐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小企业使用商业汇票,通过银行承兑、贴现,扩大融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开户银行要积极开展银行承兑和票据贴现
业务,人民银行视各行的资金状况给予再贴现。各商业银行省分行要按要求成立为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配备必要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积极调整信贷结构,适当增加对小企业贷款的比重。各保险机构要扩大对小企业服务的覆盖面,
开辟适应小企业发展的新险种、新条款。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门为扶持小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要协调其职能管理部门简化贷款抵押评估登记和公证手续,制止有关部门的乱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解决小企业贷款担保
难的问题,为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建立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援助拨款;二是政府拍卖、出租和转让国有企业资产产权收益;三是政府出让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入;四是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营运收益;五是其它合法收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情况,编制年度和3年财政援助资金计划。财政援助资金用于设立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可向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当地小企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企业的信用情况,提供有偿担保服务。
四、加快发展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
在小企业较多的城镇政府要指导建立小企业信息服务中心,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及时向小企业发布有关市场、科技、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各种信息,引导小企业生产、经营,帮助小企业开拓市场。
五、加快发展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应积极指导建立小企业经济技术服务体系,为小企业提供检测、推广等服务,鼓励小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开拓产、学、研合作渠道,促进小企业科技进步。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应充分运用良好的技术装备,为小企业提供试验、检测、技术顾问等服务,提高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为小企业提供社会保障。
要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形成不分企业性质,不论企业大小,职工都应参加的全方位一体化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障与劳动部门应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为小企业职工投保创造条件。
七、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体系,为小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各级政府应加快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体系,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为小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管理咨询、企业诊断、劳动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活动,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小企业提供会计、审计、税务等方面的服务,协助小企业建帐记帐、审计纳税
和维护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加快发展小企业市场开发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重视小企业市场的开发服务,指导企业在有条件的城镇建立原材料、零部件配送中心,为小企业提供生产资料和配件;充分发挥各地驻外机构作用,帮助小企业搞好售前和售后服务,协调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指导各行业协会、经济组织以及其它有关单位定时组织产品展销
、展览,为小企业产品销售提供机会。
要为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协作提供服务,组织小企业到国(境)外参展、技术考察、市场调查、样品采购,并为小企业出国(境)提供方便。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小企业提供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信息,促进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和交流。
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向小企业转移配件、零部件生产;鼓励小企业通过配套协作,与大中型企业建立长期可靠的协作关系,充分发挥小企业设备和劳动力的作用。
九、为小企业提供人才和培训服务。
要充分发挥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所的作用,为小企业提供企业所需的经营管理、生产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职业介绍和档案寄存服务。
各地劳动部门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吸收小企业职工参加定期组织的各种专业技术、管理知识等岗位技能培训。
各地经贸等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将各类经济干部学校改造成专门为小企业各类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
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小企业的法律服务体系,防止不公平待遇和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建立必要的法律援助,对部分支付能力较差的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小企业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从法律上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在各种社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对小企业应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以保障小企业享有公平待遇和应有的社会地位。
要积极引导小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快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小企业的素质,增强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



19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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