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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中加强纪律性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改革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还面临着机构改革的重任。最近,中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纪检组、监察局不断收到群众来信,反映一些基层单位在体制改革中存在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突击花钱等问题,干扰了体制改革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确保《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体制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这次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要从提高队伍素质,严格公正执法,实现职能到位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纠正和制止发生在体制改革中的各种违纪问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地(市)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将适时组织进行检查,对在体制改革中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严把“进口”关。不得乘体制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和超职数提拔干部。接收国家计划安排的军转干部和大学毕业生,以及通过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正常晋升职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申1998年7月
16日以后所进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转移、变卖、私分国有资产,以及突击花钱,乱发钱、物。
四、严格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在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调整期间,各单位要做好工作的衔接和过渡,妥善保管文件、档案等资料,确保不泄密,不流失。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19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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