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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非金融类)脱钩后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交接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
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文件中规定,交由中央管理的非金融类企业,其领导人员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为做好脱钩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交接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月中旬召开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人事司局负责人会议,部署交接工作。
二、原主管部门在一月底前准备好脱钩企业现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资料:1、企业领导人员及后备干部名册;2、全面考察企业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3、近两年班子及成员考察材料;4、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审核领导班子成员材料;5、上级领导有关班子建设的批示、意见;6、
领导班子职数配备、工资审批规定;7、班子成员个人档案。有些材料不全的,可说明情况。
三、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与原主管部门进行交接,听取有关部委人事部门关于企业领导班子现状介绍及加强班子建设的意见。点验、交接有关资料。企业领导人员档案暂委托原主管部门保管,待人事部档案库调整后再专门办理交接。
四、党的关系原来在地方的企业,脱钩后不作变动。其主要领导人员由国务院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考核任免,日常党的工作、参加会议、文件传达,由所在地方党委负责。企业党的关系原来在中央各部门的,脱钩后,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企业党委
换届、日常党建工作、传达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
五、现正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领导人员在中办发〔1998〕27号文下达前任命的,按上述要求进行移交;其领导人员尚未正式任命的,由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务院审批后,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
六、企业领导成员因公出国,按中办发〔1991〕8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并及时向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备案。
七、企业领导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有关规定参加资格考评,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审批。
八、严格交接工作纪律。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整理档案和有关资料,防止弄虚作假。未经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批准,不得进行干部和班子调整,不准突击提干、进人、提高工资待遇。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接时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原企业主管部门要抓紧交接工作,原则上于1999年第一季度完成。交接中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与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协商解决。
十、交接后的有关领导干部任免工作,按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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