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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经营和饮食服务业场所安全防火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1998年以来,全省商品经营和饮食服务业场所连续发生6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教训极为深刻和惨痛。为切实加强商品经营和饮食服务业场所安全防火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至5月底,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等商品流通行业要在全系统多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在春节前后,要集中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检查要做到专群结合,各主管部门要邀请消防部门参加检查,由专业人员认定火灾隐患部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
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确无安全保证的要坚决停业整改,确因一次性投入大、难以一步到位整改的,要设专人死看死守。每次检查结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政府。
二、要严格电源、火源等隐患部位的管理。凡商店、饮食、服务、仓库、商品(物资、集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用电、用火必须实行审批制度,所有电器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敷设都要符合电器安装规程及规格标准,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器线路。在增设电器设备时,要重新设置线路,并
经过供电、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严禁私自在原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超载引起火灾。各类营业场所关业后,必须实行断电管理。确需照明的,可安装应急灯和事故照明灯。在营业场所内禁用电炉、电水壶、电热杯等电加热器具。仓储库房必须实行无电源管理。商场内设
防火卷帘的,非营业期间必须降落以实现防火分隔。
要加强明火管理。营业场所禁止用明火照明。营业室内如确需使用火源,必须设专人负责看守。营业场所内附设的餐饮部门,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和煤气。严禁在商品经营场所和仓储库房内吸烟、带入火种。
对电源、火源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每天都要进行巡防检查。关业后半小时内营业员不得退店,要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进行自检,切断电灯、电扇、电视等电器电源;清除柜台内外的纸壳、纸屑、垃圾、杂物,严防火种留存。
三、加强值班值宿工作,落实责任制。各商业经营场所要对更夫队伍进行整顿,高龄离退休人员、病残和来历不明人员不得从事更值工作。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决做到“五不准”,即值班期间不准漏岗晚岗、不准喝酒、不准看电视、不准搞娱乐活动、不准睡觉。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
以上的大中型经营、饮食服务业场所从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5时前要进行5遍安全巡防检查。即代班经理、保卫科、经警、楼层值班人员、更夫交叉进行夜检。检查的路线、部位及相关情况要详细记录。发现有擅离职守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明确安全防火责任。近年来,国有流通、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改革后,经营主体、经营机制、管理方式和调控手段都发生了变化,因此,要根据改革后的新情况,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国有和集体企业要由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第一防火责任;对整体出租营业场所经营主体
发生变化的企业,由承租人负安全防火完全责任,出租方对承租方负管理责任,主管单位和所在县、区政府负有检查监督和领导责任;对部分出租的营业场所,出租方有监督管理责任,承租方对承租的场所安全防火负全部责任。对国有民营出租柜台的企业,由出租方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第一
防火责任;对职工集体买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法人代表负防火责任,原主管单位和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检查监督;对社会商业经营场所,由经营者及开办单位和街道居民委员会负责安全防火的监督检查管理。各类商业经营场所开业前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审核验收不合格的,
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在建立租赁关系前,出租方和承租方首先要明确安全防火责任,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否则,不得出租和承租。
五、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企业全员的防范意识。要利用广播、板报、墙报、条幅等各种工具,宣传安全防火的意义,做到消防安全“天天讲、时时讲”。要坚持行之有效的岗前培训制度、班前早会制度、定期考试和现场演练制度及以案说法制度,做到防火治火制
度化。同时各企业都要建立防火救火预案,做到报警及时,救火措施得力,指挥调度得当,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9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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