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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544号)。现就通知中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第二条第二款中“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的规定均仅限于个人。因此,《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
,按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依照修改后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后)执行。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地税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和《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区县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除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外)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2.计税标准: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
,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代征时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并按规定于10日内分税种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分税种入库税款按以下税率计算:
1.按综合征收率18%征收的: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城镇土地使用税0.5%;
2.按综合征收率12.5%征收的: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0.5%;
3.按综合征收率5.5%征收的: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
乙方应于次月5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税票和征收的税款。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季代征税款情况。甲方应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7%,按季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准备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分,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19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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