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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附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积极稳妥地推进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2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对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三个有利于”为指导,按照国家关于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事务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把注册会计师个体利益同事务所的信誉和整
体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注册会计师树立起高度的风险意识,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执业质量,使事务所成为自主执业、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的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
基本原则:
(一)脱钩改制原则。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我省所有事务所的人员、财务、业务、名称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事务所改制后原挂靠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持有或享有事务所的资本及所有者权益。
(二)利益兼顾原则。脱钩改制过程中,在相关资产的处理上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即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考虑到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的特点,支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客观、公正、稳妥地处理相关资产问题。
(三)先易后难原则。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对人们思想观念冲击性大并十分复杂的工作。结合我省事务所的实际,体制改革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积极推进的方针进行。总体要求是有重点、分阶段、先试点后铺开,以中心城市带动和推动整个地区,先经济发达
地区,后欠发达地区逐步实现。实施工作分两步走,1999年第一季度由省统一确定一批条件具备的事务所进行试点性的脱钩改制工作,总结经验;从第二季度开始全面铺开。通过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促进中小事务所的合并联合,通过联合,使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规模、档次和水平上
进一步提高。
改制对象:事务所体制改革对象是,经省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有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事务所。
二、事务所体制改革的组织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借鉴其他行业改革的成功经验,事务所体制改革主要组织形式为:
(一)合伙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是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模式之一。合伙设立的事务所,其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事务所。有限责任事务所是我省现阶段发展的主要模式,也是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至少5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要求,在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注册会计师作
为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我省地域辽阔,各地事务所发展不平衡,在改制中采取哪种模式,在每种模式下采取何种组合形式,由事务所和挂靠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改制工作最终要充分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式要符合实际,目的是要促进我省注册会
计师事业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工作程序和认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改制。事务所申请改制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材料:
1.改制申请报告;
2.挂靠单位同意改制的书面意见;
3.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4.事务所最新财务报表;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制定改制方案。事务所改制申请经批复后,应制定改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原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3.改制后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发起人(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4.事务所业务档案、法律责任、人事关系等处理原则;
5.事务所相关资产的处理原则;
6.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事务所改制的审批。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经省财政厅批准。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脱钩改制完成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报批事务所脱钩改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务所的改制方案;
2.事务所清产核资报告;
3.事务所清产核资基准日财务报表;
4.事务所资产处理协议;
5.改制后事务所合伙协议;
6.改制后事务所章程;
7.改制后事务所发起人及注册会计师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8.改制后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四、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关于资产的处理。
根据国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事务所的资产应先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然后再分类进行处理。
1.清产核资:从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同意改制之日的上月末为清产核资基准日,由当地财政部门、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共同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以确定事务所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对于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改制成立新所期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挂靠单位(出资人)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
2.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8】127号)要求搞好事务所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本着实事求是,“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既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又要兼顾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等方式,妥善处理事务所的存量资产。
3.改制过程中,国有事务所上缴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均为国有资产,不得归入挂靠单位的“小金库”,不得变相成为挂靠单位的小集体的财物,不得在挂靠单位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失,均应纳入国家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关于事务所的人事管理。
1.事务所职龄内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不再是挂靠单位的在册人员,其人事关系应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
2.改制前事务所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挂靠单位按现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事务所改制前其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接近离退休以及不愿意参加脱钩改制的人员的去留问题,除自行解决去向外,由事务所和挂靠单位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人代表。主任会计师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改制初始,可由挂靠单位提名,事务所人员民主协商或招标确定主任会计师。改制后按事务所合法章程的规定产生主任会计师。
(三)关于建立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事务所在改制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符合事务所自身特点的,与国家改革配套政策相一致的职工住房、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事务所的名称。改制后,事务所的名称统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以及仅以地区称谓作为事务所的名称。
(五)改制后的事务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
(六)关于事务所的合并与规模发展。为促进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在改制过程中鼓励多家事务所合并、联合,特别是对挂靠同一单位的多家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几家事务所应予合并重组,倡导事务所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组建有实力、信誉好、执业水平较高的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
五、事务所改制的时限
根据财政部财办字【1998】45号文件要求,省、市所在地设立的事务所应在1999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脱钩改制工作。其他事务所要在1999年底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完成人员脱钩的事务所,不换发新的开业证书和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事务所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事务所的改制工作在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授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承办。事务所的挂靠单位要大力支持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本着对事业负责,对职工切身利益负责的精神,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19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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