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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报告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1998年11月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决定,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我省将按照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步骤,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项改革任务。当前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特别是要向广大职工阐明,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虽
然曾经对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弊端日益突出,矛盾越来越大。而且由于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
医疗制度,对职工医疗费包揽过多,使广大职工普遍缺乏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已经难以为继,改革势在必行。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职
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近来,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公费医疗突击消费的情况。为了加强对我省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坚决制止公费医疗突击消费,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医疗行为,防止突击医疗消费的紧急通知》(卫发〔98〕4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社部函〔1998〕1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单位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医疗行为防止突击医疗消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黔卫公医发〔1998〕第609号)精神,把规范医疗行为作为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凡因不规范医疗行为,造成突击医疗消费的
医疗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其所承担的公费医疗任务和今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各级公医办要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那些因不规范医疗行为,导致突击医疗消费发生的突击医疗消费费用,要坚决拒付。对那些不因病施治,滥用检查仪器和设备的医务人员,要责成单位严肃处理。
三、各级公医办、医疗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处方限额标准;要严格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审批手续,医疗费自付比例和大型检查个人负担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四、各级劳动、卫生、财政、物价、医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和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的就医行为,同时还要加强职工用药报销范围管理。督查中凡发现医疗单位有违规行为的,要按黔卫公医发〔1998〕第
609号文件以及其它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对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突击公费医疗消费的,可给予停止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待遇半年、通报批评、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也可在今后建立职工基本制度后从其个人帐户中扣减;对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商哄抬药价或采取不正当促
销手段,造成医疗滥用药的,要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黔卫公医字〔1995〕第111号)规定,坚决将其生产药品剔除我省职工用药报销范围。
五、各地、州、市要根据以上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及当前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并在1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和省劳动厅。
六、离休人员的公费医疗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19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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