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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省定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1997〕25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决定取消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费等12项省政府设立的涉企等行业事业性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
取消的涉企等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的第三批省定涉企等收费项目名单
1.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费(交易市场管理费)
2.企业单位人防建设费
3.教育配套费
4.土地使用金
5.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6.居民生活垃圾管理费
7.风景区道路维护费
8.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补助费)
9.退休职工生活费
10.卫生发展调节资金中向私营(包括股份制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个体药店或其他单位收取的管理费(通过社会捐助、财政扶持的除外)
11.节能监测、复测收费
12.水利附加费



19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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