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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精神,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决定从19
99年1月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等各类开发开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为所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或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
、监查队、检查站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
二、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自行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三、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
人计划,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商省人事部门同意,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
凡1998年7月16日以后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员,除按国家指令性要求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一律不予承认。
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任免。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任免要征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党组,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其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以及纪检组长,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审批任免。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的任免要征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同意。市、县(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缴省级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
缴。市、县(市)财政预算内拨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工商事业费、退离休人员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以1997年实际拨付额为基数上划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支出范围,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实行统
一核拨。
六、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结果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验收确认后,上划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七、沈阳、大连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干部管理、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为其直属机构,其他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正、副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任免,须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关于
管理费的上解,沈阳市继续执行财政上解体制,大连市继续执行部门上解体制。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在与所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投资主体划归产权,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
九、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困
难和问题,保证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继续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垂直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保障、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落实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商组织、编制、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制定。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交接工作要于1999年2月底前完成,其他有关工作要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
19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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