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白山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27号

《白山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13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白山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
针,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
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吉林省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综字[1999] 287号)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者使用水泥的单
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
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使用水
泥,均须使用散装水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散装水泥工
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㈡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㈢按规定征缴、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㈣开展散装水泥的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㈤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
㈥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审计、交通、铁路、技术监
督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
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发展规
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确保出厂散装水泥质
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六条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对不使用散装水泥的,建材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生产许可
证。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使用散装水泥的接收
设备,按规定接收和使用散装水泥;对不使用散装水泥的,
计划行政部门不予核发项目投资许可证,建设行政部门不
予核发工程许可证。
第八条 对散装水泥的使用,实行目标管理,工程建
设和施工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必须达到工程预算水泥总用量
的70%以上。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材主管部门应当把水泥生产企业
的散装水泥供应计划纳入对企业的考核内容;水泥生产企
业应当认真执行散装水泥供应合同,做到保质、保量、优
质服务。凡属违反散装水泥供应合同的规定给建设和施工
单位造成损失的,均由合同规定的水泥生产(供应)企业
予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对从事袋装水泥生产销售的水泥生产企业和
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与施工单位及其他使用者,按下
列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㈠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生产销售袋装水泥
的,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征收2元(按季度计缴), 在
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㈡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单
位按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征收3元, 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或者生产成本,先行预缴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省、市两级散装水泥
办公室审核确认,对使用散装水泥占水泥总用量80% 以
上的,予以退还全部预缴专项资金;占水泥总用量50% 以
上的,予以退还预缴专项资金50%;低于水泥总用量50%
的,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单位在申报
项目建设前或续建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预
缴专项资金,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手续。
第十三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
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
必须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
专用设备;
㈡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㈢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㈣征收业务费开支;
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宣传、奖励等相关业
务支出。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
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其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㈢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
批;
㈣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予以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水泥
生产企业和水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责令限期缴纳;每迟缴1日,按应缴款总额的2‰征收滞
纳金。
第十八条 对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票据收取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据《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擅自截留、坐支、挪用、拒缴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的单位和责任者,由进行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或
者审计部门依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
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前,将
上月的散装和袋装水泥销售情况月报表报市散装水泥办公
室。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计划水泥用量报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任何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使用单位,不得虚报、瞒报、
漏报、迟报水泥销售和使用量情况的统计报表;对虚报、
瞒报、漏报的,经查实后按本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
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
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
月14日市政府第12号令发布的《白山市散装水泥使用管
理规定》同时废止。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