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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17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在我市建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罚款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市政府依据《安徽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制定了《蚌埠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依据
为在我市建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市政府对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以下简称罚缴分离)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罚缴分离工作。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罚缴分离日常工作。
三、范围、实施步骤
实施罚缴分离工作的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我市实施罚缴分离工作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准备
1、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发《实施方案》。
2、市政府召开动员大会,传达国务院、 省政府罚缴分离有关文件,部署我市罚缴分离工作。
3、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学习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做好代收工作的准备。
4、各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 法规和规章授予的处罚权限、种类等进行整理汇集,同时提出意向性代收机构名称,报本级政府审定(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执法主体资格)。
5、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登记汇总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单并负责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的印制;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罚缴情况进行调查清理并负责代收协议文本制作;市人民银行负责代收机构的协调工作。
(二)实施
1、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 市人民银行对各行政机关及金融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发放代收协议文本,并向市政府提出代收机构建议名单,由市政府确定。
2、4月底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书,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市财政局备案;各代收机构应及时将代收协议向上一级主管机构和市人民银行备案。
与此同时,市财政局应与人民银行共同做好罚款收缴的专用帐户开户工作。
(三)保障措施
1、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凡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签订罚缴分离协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市政府将暂停其行政执法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处理。
2、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 市政府法制局协助;代收机构人员培训由人民银行负责,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协助。
3、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罚款票据的管理, 对所发票据进行统一登记建档;罚缴分离制度建立后,财政局应对过去所发票据进行清理,凡没有实行罚缴分离的单位,停发罚款票据;要按季将罚款决定机关和罚款数额情况上报市政府。
4、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代收协议签订后, 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 市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接受违反罚款票据使用和罚缴分离制度行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罚缴分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市政府法制局采取不同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四、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罚缴分离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要确定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罚缴分离制度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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