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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50号

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一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一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决定自1999年10月1 日起取消和降低我市现行涉及企业的24项基金和收费,这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的具体步骤,是市级班子“三讲”学习中边整边改的具体表现。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的意义,切实把本通知的要求落到实处。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一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减负办)
1999年9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对全市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进行了多次清理,陆续取消了一批涉企基金和收费项目,企业减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基金和收费项目多、收费标准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按照市委七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经过认真分类梳理,现提出如下第一批清理整顿意见:
  一、取消一批基金和收费项目
  取消(或停止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消防设施建设基金、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淮河堤防范围设障占地费、治安联防费、建筑市场增容调节费、个人购买小汽车消费附加费、地方社会保险调节基金、水增容费、建筑装潢市场管理费、车辆维修卡工本费、养路费年审手续工本费、电增容费、文化市场管理费( 娱乐市场)(见附表一)。
  二、降低一批基金和收费项目标准
  降低收费标准的基金和收费项目是:价格调节基金、人防建设资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施工管理费、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拆迁管理费、占道费(见附表二)。
  三、规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
  目前我市仍然存在着部分合理的收费项目收费行为不规范、收费性质不明确、收费主体不合法的现象。对此,我们将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陆续提出整改方案予以明确和规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取消(停止征收)涉企基金、收费项目
附表一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征收部门 原 征 收 依 据 取 消 依 据
1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市商网办 市政府蚌政(86)107号文件 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
2 消防设施建设基金 市消防支队 市政府蚌政(96)69号文件 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
2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市开发办 市政府蚌政(93)3号文件 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
3 淮河堤防范围设障占地费 市城市河道局 市政府蚌政(85)06号文件 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
4 治安联防费 市公安局 市政府蚌政(89)97号文件 省物价局、财政厅、减负办皖价行费字(99)173号文件
5 建筑市场增容调节费 市建管局 市政府办公室蚌政办(93)65号文件 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
6 个人购买小汽车消费附加费 市财政局 市政府办公室蚌政办(97)69号文件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742号文件
7 地方社会保险调节基金 市社保局 市政府办公室蚌政办(95)9号文件 省物价局、财政厅财综字(1997)1041号文件
8 水增容费 市供水总公司 市物价局、建委建公用字(96)426号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财综字(1997)161号文件
9 建筑装潢市场管理费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蚌价通知(95)42号文件 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
10 车辆维修卡工本费 市运管处 市物价局蚌价劳字(92)009号文件 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
11 养路费年审手续工本费 市公路局 市物价局蚌价费字(98)07号文件 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文件
12 电增容费 市供电局 国家计委计投资(93)116号文件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742号文件
13 文化市场管理费(娱乐市场) 市文管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92)335号文件 国务院1999年第261号令


降 低 涉 企 基 金、收 费 项 目
附表二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征收部门 征 收 依 据 原 收 费 标 准 现 收 费 标 准
1 价格调节基金 市物价局 市政府蚌政(94)24号文件 1、工业、交通、粮食等企业按销售额的1‰计征;2、金融系统按其营业收入的2‰计征;3、宾馆、旅店按客房收入的5%-8%计征;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额的3‰计征。 1、工业、交通、粮食等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2、金融系统按其营业收入的1‰计征;3、宾馆、旅店按客房收入的3%计征;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额的1.5‰计征。
2 人防建设资金 市人防办 省政府皖政(94)77号文件 1、全民所有制单位,五十人以上企业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1%比例计算;2、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税后利润3%计算;3、其他企业均按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1%的比例计算;4、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按60元计算。 1、全民所有制单位,五十人以上企业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0.5%比例计算;2、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税后利润1.5%计算;3、其他企业均按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0.5%的比例计算;4、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按30元计算。
3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省人防办、计委、财政、建设厅、物价局、工商局、人行省分行皖人防办字(1995)15号文件 1、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而不能修建、必须易地建设的项目,按底层面积1500元/米2-2000元/米2计算;2、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15元/米2-20元/米2计算。 1、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而不能修建、必须易地建设的项目,按底层面积750元/m2-1000元/m2计算;2、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7.5元/m2-10元/m2计算。
4 城市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市水利局 省政府68号令市政府办公室蚌政办(96)77号文件 1、工矿企业每年按上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5‰收取;2、商业企业每年按上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5‰收取;3、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收取。 1、工矿企业每年按上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25‰收取;2、商业企业每年按上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0.75‰收取;3、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收取。
5 施工管理费 市建管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92) 156号文件 1、包工包料的按产值4‰计征;2、包工不包料的按工资加管理费2%计算。 1、包工包料的按产值2‰计征;2、包工不包料的按工资加管理费1%计征。
6 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省物价建设厅皖价经费字(98) 337号文件 按成交价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按成交价的0.2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7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 市建管局 市政府办公室蚌政办(95)11号文件 1、包工包料的按决算造价的5%计缴;2、包工不包料的按决算定额人工费的35%计缴。 取消市政府办公室蚌政办(95)11号文件。劳保费用统筹按国家定额规定进入预算,在施工单位间接费率内执行。
8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 市税务师事务所 市物价局蚌价费字(97)012号文件 详见左文 按市物价局蚌价费字(97)012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9 拆迁管理费 市拆管处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97)2500号文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0.6%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
10 占道费 市城建支队等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文件 详见左文 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建城字(1996)565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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