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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六号)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
1999年10月1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清东陵保护
管理办法》,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1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东陵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东陵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陵寝环境要素,应当重点保护管理:
(一)与清东陵有关的陵寝、墓葬、府邸等古代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与清代历史以及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宝山、砂山、案山、朝山及其植被.
第三条 清东陵陵区的范围为:东以风水墙和红白桩走向为界;南以烟墩山、象山、天台山分水岭为界;西以风水墙和黄花山分水岭为界;北以昌瑞山分水岭-和明长城为界。清东陵陵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各陵寝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宝山、砂山及其周围一定的区域。具体边界依据《清东陵总体规划》标定。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以外的陵区。
第四条凡进入清东陵陵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清东陵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唐山市人民政府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遵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东陵总体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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