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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临时机构、大型活动物资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级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筹备(组织)机构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赞助的以下物品:可回收的低值易耗品、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二、各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筹备(组织)机构要严格控制物资设备采购范围和数量,所需设备原则采取财政调拨、借用或租赁的方式,尽量减少购置。要建立登记、回收、移交制度。
三、设备购置分为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800元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增加、购入、捐赠都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入帐,对固定资产调拨、报损、报
废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四、临时机构撤消后、大型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责成专人负责,回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物资设备,登记造册入库保存。待全部帐目(包括经费、固定资产)审计结束后,办理固定资产封存并移交市财政局实物库。无法收回的物资,需办理调拨手续予以注销。一
些难以回收入库的物资由市财政局组织拍卖或调拨,拍卖所得上交市财政。
五、各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筹备(组织)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处理、挪用、私分各种物资财产。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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