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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我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增强农村水利发展的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建立新的建设、管理、运营机制为目标,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拍卖、承包、租赁和股份制改造。同时鼓励农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兴建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谁投资,谁
所有,谁管理,谁受益。
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工程(以下简称改制工程)范围是: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控制面积1000亩以下的灌排渠道工程、装机500千瓦以下的扬水站、日供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乡村供水工程以及各类机井和其他适宜改制的小型水利设施。
上述范围之外的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和整体效益的前提下,可积极、稳妥地探索有效的改制形式。
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坚持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一刀切。
四、已经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
五、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国有水利工程改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村集体所有的工程改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六、改制工程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认真清产核资。国有的水利工程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乡镇、村的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组织专门评估小组,充分考虑工程投入、现状、效益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标底价。工程评估费用从工程出让费中支出。
七、拍卖、承包、租赁水利工程应当通过竞价大会的形式进行,业主确定后应当签订合同,并由水利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证》。
改制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八、改制工程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依法管理和经营,认真履行合同,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符合水利统一规划。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投资10万元以上的工程、乡村供水工程,需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其他小型水利工程需报经乡镇水利站审查同意。
未经审批擅自修建工程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十、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利工程必须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实行有偿服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十一、改制工程的供水水价原则上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指导性水价,并可根据季节情况,制定最高限价,供水经营者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
十二、工程改制所得资金归工程原产权者所有。集体所有工程改制所得资金,由乡镇财政统一代管,专户储存。国有水利工程改制所得资金,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上缴。改制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十三、改制工程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允许依法转让、抵押或继承,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保护改制工程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水利部门应当对改制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各项工作。土地、金融、电力等部门要积极解决用地、贷款、用电等问题,支持改制工程的建设与发展。
十五、市地、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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