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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大力加强药品管理,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控制社会医药费用水平,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曾多次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还相当严重,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关心和重视,把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列为今年纠风专项治理的一个重点,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反腐倡
廉工作会议精神,保证我省这项工作务必抓出成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的目标和工作重点
总的目标是: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朱■基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通过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切实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务使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药品生产、价格、购销秩序和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把社会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深化我
省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环境和条件。
今年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
(一)全面清理、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严禁开办、坚决取缔除经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任何药品集贸市场,或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国药城、保健品批发市场、中药材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在经过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内,严禁
超范围经营药品。
(二)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根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应有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清理整顿中要依法取缔无证照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坚决纠正证照不全、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违纪行
为。
(三)抑制各类药品的虚高价格和高额折扣。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作价办法和原则,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采取措施,降低一批药品的价格。同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药品价格的折扣予以必要的规范,折扣率必须明示并如实入帐,坚决纠正采用虚假开票等
手段将折扣由明转暗或在价格以外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变相折扣形式推销药品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卫生医疗单位对药品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或以购进药品为条件索要高额折扣、收受各种名目的赞助;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格禁止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私自购销药品或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从药品
销售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积极推行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全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由省纠风办牵头,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贸易厅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议省政府成立省纠正医药购销中
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邓道坤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纠风办,工作人员从上述有关部门抽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范围,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抓好落实。要密切配合,协
调行动,形成合力。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贸易厅要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依法治理整顿药品生产和经营秩序。同时,省卫生厅要负责加强医疗单位药品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省经贸委、省医药管理局要负责加强医药行业的宏观调控,治理
药品的低水平重复生产及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省物价局负责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省纠风办负责搞好必要的组织协调。上述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并明确一个处室具体抓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将这一专项治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相应力量,建立工作专班,紧密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工作。
三、具体实施步骤
(一)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发动。省纠风办拟会同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贸易厅等有关部门在近期内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狠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和
整治的重点及目标要求。要形成一定声势,营造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自觉用中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治理工作。各级经贸、卫生、工商、物价、贸易和医药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充
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认真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在7月底前取缔本地区现有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无证照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摊点,关闭未经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同时要对本地区药品生产和经营秩序现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
间,一律不准再批办新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对1998年以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要对上述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问题较多、自纠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帮促,限期整改。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8月份,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贸易厅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全省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取缔工作情况督促检查;9月下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
地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情况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予以通报和公布。
(四)有关时间安排。各地全面清理整顿当地药品生产和经营秩序的工作以及自查自纠工作应于9月15日以前完成;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活动于10月底以前告一段落;11月15日前各地应将今年以来治理工作情况专题报送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纠风
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向国务院纠风办和省政府提出今年治理工作情况和下一步深入治理意见。
四、治理工作要求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环节多、难度大,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知难而进,积极稳妥,务求实效。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保证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药品管理的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得推诿、扯
皮,保证国家法律和政令的畅通。对于药品管理混乱而又整治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二)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治理工作以县以上城镇为重点,兼顾乡村,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于现有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及时予以取缔的,就不再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重在总结经
验教训。对于在自查中主动发现和纠正的问题可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通过上级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揭露出来的问题要从重处理;对于通过回扣或高额折扣购销药品的行为,特别是对生产、购销假劣药品的行为,以及在专项治理中依然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办,公开曝光。构
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对可能影响治理工作进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防止酿成事端。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地在清理整顿中,既要坚决取缔和关闭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未经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又要注意做好有关善后工作;既要坚决纠正药品的虚高定价和购销中的高额折扣行为,又要本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精神,重视解决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
问题。特别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医药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解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加工能力问题,提高医药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宏观调控、管理科学”的医药流通体制,从源头上防止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滋生。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有关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掌握治理工作动态,及时上报治理工作计划安排、进展情况、重要举措、带有倾向性政策性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注意总结推广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尤其是要重视
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从源头上治理防范不正之风的新鲜经验,加强具体指导,推动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
附:湖北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19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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