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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第一批政务公开项目(试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现决定第一批政务公开项目为:一、商品房内销许可证的审批、二、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的审批、三、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的审批
、四、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五、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的审批。具体内容如下:
一、商品房内销许可证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2、市房地局《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18日实施)
(二)主管部门:
市房地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三)当事人应提交审核的文件:
申请预售的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均为复印件,带*的还须带原件交验)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三资企业”的,还须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成立合同)
2、列入市计委、市建委商品房计划的文件
3、*市政府建设征地批复
4、*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出让金缴纳证明
5、*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总平面图
6、*市或者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7、开发企业与开户银行签订预售房价款的监管协议书、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照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8、预售商品房明细(或销控)表、户型图、装修标准和设备简介
9、房屋公用建筑分摊部位及说明
10、经市房地局批准的房屋售后使用、维修、管理公约
申请现售的除提供上述1、2、10的材料外,尚须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均为复印件,带*的还须带原件交验)
1、*房屋交竣后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确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
2、已办完预售登记房屋明细表
3、地名办或者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安装门牌、楼牌审批表
(四)审查内容:
1、开发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开发项目是否合法
3、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来源是否合法
4、开发项目是否达到预售(销售)条件
5、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五)工作程序:
1、受理:
当事人申请办理商品房内销许可证的,按照前面第(三)条所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当事人填写《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报审批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并上交后即为受理。
2、初审:
经办人对文件的真实、合法性和现场位置、施工现状等情况进行审核,就审核内容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3、复审:
负责人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
4、审批:
市房地局主管局长批准。
5、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六)工作时限:
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六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二、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1992年11月20日实施)
3、市房地局《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2月25日实施)
(二)主管部门:
市房地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预售的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均为复印件,带*的还须带原件交验)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三资企业”的,还须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成立合同)
2、列入市计委商品房计划的文件
3、*市政府建设征地批复
4、*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出让金缴纳证明
5、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总平面图
6、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7、*关于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的批复
8、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照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9、预售商品房明细(或者销控)表、户型图、装修标准和设备简介
10、开发企业与开户银行签订预售房价款的监管协议书
11、房屋公用建筑分摊部位及说明
12、经市房地局批准的房屋售后使用、维修、管理公约
申请现售的,除提交上述1、2、12的材料外,尚须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均为复印件,带*的还须带原件交验)
1、*房屋交竣后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确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
2、已办完预售登记房屋明细表
3、列入市计委商品房计划的文件
4、地名办或者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安装门牌、楼牌审批表
5、*关于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
(四)审查内容:
1、开发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开发项目计划、规划、施工文件是否合法
3、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来源是否合法
4、开发项目是否达到预售(销售)条件
5、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五)工作程序:
1、受理:
当事人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的,按照前面第(三)条所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当事人填写《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报审批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并上交后即为受理。
2、初审:
经办人对文件的真实、合法性和现场位置、施工现状等情况进行审核,就审核内容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3、复审:
负责人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
4、审批:
市房地局主管局长批准。
5、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六)工作时限:
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六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三、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6月1日实施)
2、市政府《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日实施)
3、市房地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3月18日实施)
(二)主管部门:
市房地局拆迁管理处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
受委托拆迁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拆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
5、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自行拆迁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1、上级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2、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3、拆迁单位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
4、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明文件
(四)审查内容
1、拆迁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拆迁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是否达到要求
3、拆迁单位的申请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五)工作程序:
1、受理:
当事人申请办理《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按照前面第(三)条所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当事人填写《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并上交后即为受理。
2、审查:
(1)拆迁处经办人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2)拆迁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
3、批准:
市房地局主管局长批准
4、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六)工作时限:
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颁发工作。
四、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6月1日实施)
2、市政府《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日实施)
3、市房地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实施)
(二)主管部门:
1、市房地局拆迁处
城八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经房屋所在区房地局拆迁科初审、市房地局拆迁处复审并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远郊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危房改造工程,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拆迁科初审并报市房地局拆迁处复核并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区、县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远郊区县局拆迁科: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除前款所述的情况外,由区、县房地局批准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1)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或者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在原土地使用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3、银行出具的拆迁人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市房地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四)审查内容
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五)工作程序
1、受理:
申请人按照市、区、县房地局的职责分工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按照前面第(三)条所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经区、县房地局拆迁科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当事人填写《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即为受理。
2、区、县房地局初审:
(1)拆迁科经办人经现场勘察后提出书面承办意见
(2)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
(3)主管局长提出书面申报意见
3、市房地局复审
(1)拆迁处经办人经现场勘察后提出书面承办意见
(2)处室负责人提出书面呈报意见
(3)主管局长批准
(4)将审批文件返回区、县房地局
4、发证:
区、县房地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六)工作时限:
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其中:
区、县局初审阶段:10个工作日
市局批准阶段:10个工作日
五、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市政府《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日实施)
2、市市政管委《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1995年11月13日实施)
3、市房地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1997年1月10日实施)
(二)主管部门:
我市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房地局小区办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市与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具体分工如下:
1、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市房地局小区办申请审批。
2、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均在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房地局申请复审。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
1997年2月1日前已经设立但未取得《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份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提交发起人协议书、成立大会会议记录、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定;涉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须提交市外经委的批准文件)
2、主要专业人员职称证明文件和上岗证复印件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5、管理房屋的清册
6、市房地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1997年2月1日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1、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股份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提交发起人协议书、成立大会会议记录、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定;涉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须提交市外经委的批准文件)
2、物业管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3、物业管理单位章程
4、物业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5、主要专业人员职称证明文件和上岗证复印件
6、市房地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四)审查内容
1、物业管理单位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物业管理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是否达到要求
3、物业管理单位的内部制度是否完善
4、物业管理单位的申请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五)工作程序:
1、受理:
当事人申请办理《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资质合格证书》的,按照前面第(三)条所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当事人填写《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登记审批表》并上交后即为受理。
2、区、县房地局初审:
(1)区、县小区办经办人提出书面承办意见
(2)区、县小区办负责人提出书面承办意见
(3)区、县房地局负责人提出书面申报意见
3、市房地局复审
(1)市小区办经办人提出书面承办意见
(2)市小区领导提出书面呈报意见
(3)主管局长书面批准
4、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资质合格证书》(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由市房地局直接发证,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由区、县房地局发证)
(六)工作时限:
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格证书的颁发工作。
其中:
区、县局初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市局批准阶段:5个工作日
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四要五不准”
一、四要:
(一)要配戴胸牌,着装整齐
(二)要和蔼礼貌,用语文明
(三)要遵守办公时间
(四)要认真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工作
二、五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准弄虚作假
(三)不准借故刁难当事人
(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五)不准接受当事人的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199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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