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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早餐工程食品的生产、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贸发委、城管办、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局、技术监督局、粮食局组成厦门市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早餐工程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同意。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早餐所需的饮品与面点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四)生产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要求。
(五)具备早餐工程食品卫生指标的检测能力(或委托相关单位代为检测);
(六)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具备相应管理能力;
(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条 早餐工程食品的制作原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质量标准,其中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五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主要成份等。
第六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保留样品,并在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
第七条 早餐工程食品专用配送车及早餐手推车应统一款式,应具有防尘、防雨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八条 早餐工程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健康证;
(二)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佩带工作证;
(三)严禁夹售非经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认可的食品;
(四)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和销售人员应接受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的检查,服从其监督。
第十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的早餐手推车及配送车必须使用注册登记的早餐工程统一商标。
第十一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早餐工程食品销售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厦门市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资格。
第十三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或早餐工程食品销售人员违法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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