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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1999)综066号
根据人事部关于《副省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和《福建省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市、区行政机关及实施公务员制度单位的国家公务员。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及序列名称
巡视员(副厅级)
助理巡视员(正处)
调研员
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职务,其中市直二级机构设助理巡视员以下职务;
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职务,其中区直二级机构设助理调研员以下职务。
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其系列名称统一按上述规范名称设置。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其比例为:
1、市直行政机关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职数由市统一掌握使用。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单位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2、区直行政机关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3。其中主任科员不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四、任职条件:
担任各级非领导职务的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任的原则,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都应达到具备履行拟任职务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要求,身体健康,并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办事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中专以下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办事员。
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任办事员职务满三年以上。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科员。
副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满三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满三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主任科员。
助理调研员: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满四年以上。
调研员: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满四年以上。
助理巡视员: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满四年以上。
巡视员: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以上的文化程度,任助理巡视员或正处(副局)职务满五年以上。
晋升非领导职务,要坚持择优逐级晋升的原则,对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表现突出的公务员,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其对任下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限制。
五、实施方法步骤和审批程序
1、非领导职数,采取一次核定,逐步配备、分步到位的办法,首次按核定数的70%配备。执行中要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不得突破上级核定下达的职数限额。
2、助理巡视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数,由市统一掌握使用。
3、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各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职数限额,在组织对拟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并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4、凡擅自超职数任命、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搞突击晋升的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六、其它有关问题
1、调任或转任的国家公务员,不论其在原单位担任过何级职务,都必须由调入单位在职数限额内,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确定职务。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暂缓确定职务,待其问题查清后再视情况确定;判刑缓期满的人员,根据其刑缓期表现按有关规定确定职务。
3、非领导职务可从下一级职务的干部中选拔担任,也可由同级领导转任,领导职务兼任非领导职务应同时占用本单位的领导和非领导职数。
4、在各级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不任命行政非领导职务,也不能将其列入计算非领导职数比例的基数。
199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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